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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界定“不合理低价游” 违者停业三年 点击:1134 发布:2015-10-31
 
 

  9月30日讯 为维护广大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打击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不合理低价”,国家旅游局9月30日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公布了对“不合理低价”的认定和处罚处理标准,提出了相关工作要求

   《意见》首先对“不合理低价”有了界定,是指背离价值规律,低于经营成本,以不实价格招揽游客,以不实宣传诱导消费,以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有以下行为之一,就可被认定为“不合理低价”:一是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二是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三是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四是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的;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合理低价”行为。

   《意见》还公布了对“不合理低价”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理标准,对情节严重的旅行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处以罚款;对旅行社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二万元罚款外,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同时涉事旅行社和相关人员被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此外,国家旅游局要求各地督促旅行社积极转变发展方式,加大对导游领队的教育引导,加强对旅游者的宣传引导,理性消费,自觉抵制和主动举报旅行社“不合理低价”的行为。并且,要求各地要积极推动旅游行业协会制定和公布以核算旅游线路成本为参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加强行业自律。要求各级旅游部门要加大对旅游市场上的“不合理低价”的打击力度,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把治理“不合理低价”作为治理旅游市场乱象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坚决遏制旅游市场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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